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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2024届年会综述

    www.comparativelaw.com.cn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原创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2024届年会综述
    2024年9月20-21日,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4届年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成功举办。年会主题为“比较法学基础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内蒙古大学主办,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等100余位代表参会研讨。

    会议开幕式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丁鹏主持,内蒙古大学副校长杜凤莲教授、内蒙古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苗孔连、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琪教授分别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大学特聘教授、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讲话。
    内蒙古大学副校长杜凤莲教授向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杜凤莲教授表示,内蒙古大学是自治区第一所高等法学教育及科研机构,纪检监察专业被教育部批准为全国首个新增本科专业,2023年被中央依法治国办和教育部联合批准为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
    是国家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五年以前,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大学时提出了内蒙古大学的办学要求和使命,即在开放中办学,在竞争中发展,办好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内蒙古大学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大学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办学实践紧密融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大局,聚焦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在介绍内蒙古大学的基础上,杜凤莲教授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法学研究尤其是比较法学的研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希望借助本次年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与国内外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内蒙古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苗孔连代表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向出席本次年会的各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的工作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内蒙古法学事业发展的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苗孔连副会长指出,本届年会围绕深化比较法学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讨论,对于深入学习研究阐释党的20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我区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引领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 展,国际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比较法学的研究不仅关乎理论的深化,更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律实践的交流,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全区各级法学会和法律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法治领域的改革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拓展比较法学的研究领域和深度,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最后,苗孔连副会长再次感谢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会能够来到边疆地区进行指导,感谢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对内蒙古大学的支持。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琪教授首先感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的辛苦筹备;其次感谢研究会秘书处对年会的精心筹备;最后感谢比较法研究会的各位同仁对比较法学理论研究的支持。现在是比较法研究的低潮,而大家仍能坚守在比较法研究的道路上非常难能可贵。张骐教授表示,涉外法治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国开设了一些涉外法治必修课,而比较法研究应为其基础课,比较法研究是涉外法治研究的基础,通过研究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体系、法律精神,比较发现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共通之处。比较法研究也是所有法学研究的基础课,目前我们的研究很难推陈出新,是因为欠缺比较法这一基础学科。至于如何开展比较研究。首先,要持续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只有不断地加深自身的理念研究,才能有足够的思想空间开拓出研究新领域,新模式;其次,要把比较法学基础运用到法律实务研究的实践当中;最后,比较法学研究要严守学术规范,避免立场先行。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大学特聘教授、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向比较法学会的前辈们、同辈们和优秀的一代新人表示问候、感谢和深深的祝福。卓泽渊教授在讲话中分享了一个题目“改革开放现代化——中国比较法学的时代使命”。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到新的历史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一项新的决定,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这一决定不仅为中国未来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也为中国法学、中国比较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卓泽渊教授指出,比较法学研究应紧紧围绕这一重大决定,借助其思想指引,开创中国比较法学研究新局面。为此,卓泽渊教授强调了三点内容:第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比较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比较法学研究应更紧密地结合改革进程,对比与借鉴不同国家法律,以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第二,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比较法学创新的重要契机。比较法学研究应积极把握对外开放这一机遇,深化全球法学交流与合作;第三,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是比较法学面临的现实任务。中国式现代化不仅仅是经济和技术的现代化,更是法治的现代化,改革开放是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比较法学研究需要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和借鉴他国优秀法律文化,为中国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一单元:比较法学基础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第一单元以“比较法学基础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少瑜和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张建文联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苏彦新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以“以法本乎道:中国古代一种具有特色的法观念”为主题,指出在我国古代文化中,“道”无疑是最高的范畴,由之产生了许多相关的优秀文化,如德文化的“君子之道”,政文化的“公正之道”和“明君之道”、“清臣之道”等。在法文化中也产生了“法本乎道”、“治之以道”、“以法治国”等优秀的观念。这些观念产生很早,而且其论述很系统、很深刻。这些观念认为“法为道之用”,是君子们依人之道——“义”为基础,结合所在社会的客观实际为人们创制的行为准则或行为模式,从而也是体现和实现“义”的最有效方式,是社会治理之“至道”。显然,把“法”归之于“道”这一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对当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也非常重要。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才会有一个正确的历史起点,也才能遵循“道”走向正确的路,广大人民也才会从内心树立起对“法”的信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以“比较法研究中的‘案例’”为主题,通过阐述案例与法律的出现与形成以及案例与判例法的形成两方面问题,进一步引向中国古代与近现代的案例研究问题,并以如下四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一,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案例、判例及判例法或案例法;第二,中国古代为什么不存在案例、判例及案例法;第三,中国近代判例制度的特点;第四,案例折射出的中、英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冉昊以“比较法与现代化——以多元适应性发展对‘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科学解读”为主题,提出“现代化”运行的系统理论基础在于21世纪逐渐成熟的“复杂演易科学”理论。在历史经验层面,冉昊教授打破“发达vs.发展中国家”单一分类,按时间序列逻辑和地域扩展范围重新细分出五种现代化发展类型,使得我们打破“发达国家vs.发展中国家”单一分类带来的认知遮蔽,并且通过随时间序列和地域范围扩展,实现了对世界现代化历史过程的经验重述。最后提出从资本、科技、土地、人口/劳动力、创新组织者(人的因素)出发,从多种现代化类型的历史经验比对中寻找其“适应性”路径共通的生产力元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盛峰以“第四波法律全球化?”为主题发言。余盛峰副教授在总结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对于第三波法律全球化的命题阐述后,提出了自己对于该命题的疑问:肯尼迪的第三波法律全球化与第二波法律全球化,为什么存在1945-1968年的时间交叠?并予以充分解释。余盛峰进一步论证了对于邓肯·肯尼迪认为美国式的法律全球化已经终结,不再有全球性的霸权国作为统一输出的法律运动的设计者和操盘手这一观点的反驳,并提出欧盟的角色功能在崛起,形成一种法律全球化的“布鲁塞尔效应”的全新观点,表明当前的法律全球化已开始从“法律与发展”这样一个立足于民族国家的概念,逐渐转向“法律与合规”(compliance)这样一个立足于企业/社会的概念,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角色逐渐发生改变,平台型组织慢慢崛起,法律全球化机制体现出其阴阳两面,数字全球化成为其核心变量,最后提出思考:我们是否可以宣告第四波法律全球化已初现雏形?在理论层面,如何提出新的概念和命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樊一江以“比较法研究的解释性重构”为题做主旨发言。樊一江以意大利文学家卡尔维诺在其同名作品中的重要隐喻“看不见的城市”说明城市的概念和比较法的研究具有两点相似性:第一,均涉及到“本质”的探讨;第二,均具有普遍性与差异性的张力。樊一江首先指出了传统比较法研究的局限性——研究方法上过于简化,研究对象上忽视了法律生成的社会结构。带来的结果就是传统比较法研究忽视了多元的法律现象,进而导致多元法律现象冲击了功能比较论、法律比较欠缺意义之维以及比较法学怀疑论的兴起。其次,樊一江阐述了比较法研究范式转型中的功能比较论和文化比较论,以及二者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推导了比较法研究范式转型的困境。第一,法律的功能是否仅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实践?不同实践之间的通约如何可能?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使我们陷入相对主义的陷阱。第二,质疑比较法不是一门科学或者只是一门人类学或类型学之怀疑论的出现。再次,樊一江分析了比较法范式转型困境的成因:一是偏重事实分析的还原论;二是单一真理符合论存在的局限性。在以上阐述的基础上,对于比较法研究进行了解释性重构,提出了三重转变:第一,沟通的存在意味着基础性共识的存在——应通过法律沟通,整体把握法律比较;第二,比较法研究方法论的改变——采取建构性诠释的方法论,对沟通所具备的基础性共识加以证成;第三,比较法基本立场的转变——既有比较法研究将法律的普遍性共识视作理论预设,而比较法研究将其视作建构性解释的结果,并放诸于动态的解释过程中加以反思批判。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科学院苏彦新教授表示,21世纪和20世纪的比较法研究专家以及其论著,彰显了三大问题:第一,比较法的方法;第二,关于法系的相关问题;第三,关于私法,尤其是部门法的司私研究。苏彦新教授指出,20世纪的比较法研究都倾向于第二个方面即法系的研究和第三个方面即关于私法的研究,而不太注重第一个方面即方法的研究;而21世纪的相关研究更偏向于方法论和理论方面的研究,对于法系和部门法方面的研究偏少。以上嘉宾的发言也代表了21世纪的欧美国家的比较法整体的研究取向或一种潮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教授从基础理论的反思和重构说起,认为比较法的先天就是开放包容的,是反封闭、反自大、反排外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学研究一开始就是比较法研究,没有比较法的相关研究为基础,就没有后来繁荣发展的中国法学,更不会有中国特色法学。所以说要跳过比较法研究径直讨论中国自主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同时,要从这种比较法的 “我所心仪的法可以成为我所随心所欲、为我所用的法”的误区之中走出来去重构我们的基础理论。
    对于张骐教授用比较法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个基本理念——什么是案例,是非常值得期待的议题。
    对于余盛峰教授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的发言,马剑银教授表示,当代有很多学者误认为全球化已经被逆转,而我们要用更深层次的视角、格局和视野去看法律全球化背后的动因,那些看上去是反全球化的现象当中实则蕴含着新一轮的法律全球化的潜在动力。
     
     
     
    第二单元:比较法中的宪制与政治
    第二单元以“比较法中的宪制与政治”为主题,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曰君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全宝联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科学院教授于明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王娜进行评议,本单元共四位发言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邱昭继以“法律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还是社会关系”为题,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是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这一理论为列宁、斯图契卡和帕舒卡尼斯所继承和发扬。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则是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理论的错误解读。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界接受了经由维辛斯基解读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于是统治阶级意志论一直在我国法学界占据支配地位。但在持续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过程中发现,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我们应该坚持和发展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宁以“论中世纪英格兰行会的垄断请愿”为主题,认为中世纪英格兰行会的垄断请愿实际上是行会向国王或其他权力机构表达自身权利,继而阐释经营边界、捍卫职业分工和提出特许垄断诉求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垄断请愿书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中世纪英格兰行会依据城市宪章、行会章程自认为是某一行业经营的“垄断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具体而言,请愿书中的垄断诉求大致围绕会员资格、经营内容、稽查监管三个方面展开,但请愿并不意味着垄断诉求一定能够实现。事实上,大量请愿出现本就意味着行会垄断存在现实的障碍。城市地方治理和王国法律体系的存在,行会外经营者的博弈与竞争,致使行会垄断总是面临多个方面的限制与挑战。行会请愿表面看似主张完全彻底的垄断权利,实则折射出行会专营权的不充分性、不完整性。据此可认为,中世纪英格兰行会的垄断权利只能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博弈进程中部分得以实现。换言之,中世纪英格兰的行会垄断实质上只是竞争中的有限垄断。
     

     
    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王栋以“《大宪章》连续性神话的知识考古”为主题,对《大宪章》连续性问题进行了知识考古,展现“《大宪章》连续性神话”的偶然性、物质性和不连续性。中世纪所流传的是1225年《大宪章》而非 1215年《大宪章》,而 1225 年《大宪章》中并没有税务和议会章节,这一断裂延续了三百多年。16 世纪出版的“伪”1215年《大宪章》被认为是权威文本,并经柯克的解释与1225 年《大宪章》相联系。英国人由是认同1215年《大宪章》确立了税收法定和议会主权原则,并认为相关原则通过 1225 年《大宪章》从中世纪延续到16、17世纪。“大宪章连续性神话”因而成为“税收法定”和“议会主权”的核心证明,直至19 世纪 1215 年《大宪章》正本发现,“伪”1215年《大宪章》被抛弃,但“《大宪章》的连续性神话”并未被正视。后威廉·斯塔布斯修正了“《大宪章》连续性神话”,使之与“《大宪章》起源神话”一起成为辉格史学的核心,《大宪章》因此继续成为英国宪法史的核心。对“《大宪章》连续性神话”的知识考古,是厘清《大宪章》真实与神话的关键内容,也是重构宪法史、法律史和政治史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驰以“格特里奇及其法律统一观研究为题”作主旨发言。发言指出,H.C.格特里奇是英国比较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英语世界首位系统讨论法律统一问题的学者,其《比较法导论》是英语世界第一部以“比较法”命名的著作。格特里奇的法律统一观念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徘徊,认为法律统一不只是一种空想和理念,而且可以落实在国家实践层面。在总结了当时法律统一实践的基础上,格特里奇提出了准备阶段、形成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但同时,格特里奇也认为,法律统一必须克服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阻碍,尤其需要注意因语言和法律解释技术的差异而导致的法律统一在实践层面的失败。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科学院于明教授评议指出,邱昭继老师论述的关于法的本质的问题非常精彩,展现出应有的贡献。传统观念上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一种意志,而意志本身本质上是一种唯心,但是这样一种教条却可以大行其道。邱昭继老师把被歪曲了的、错误了的西方理论知识的本质还原了出来。
    关于康宁老师的发言,其通过一个中世纪古老的故事,讲述了现代仍旧存在的问题——垄断真的可能吗?即垄断时时刻刻会面对自由市场、面对反垄断的各种各样力量等等。但如果从比较法角度来说,文章更好的一种思路可能是要和欧洲大陆的这些行会制度去进行比较,否则很难了解这只是一个英国的问题,还是一个中世纪的普遍性问题。
    王栋老师的这个论文对于大宪章进行了很有深度的研究。做域外法研究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那些众所周知但其实是错误的史实真正还原出来,王栋老师的研究展现了他扎实的理论功底。但要进一步思考的话,更希望能看到诸如这种问题他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英国人如此执迷于这样一个连续性的神话的构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王娜副教授针对韩驰同学的发言从三方面进行了评议:第一是“人”。从格特里奇的经历来看,他是一个集理论与实践经验于一身的法学家。格特里奇这样的理想主义者,也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他把他的理想贯彻到现实生活当中去。第二是“思想”。格特里奇着重于法律统一的过程当中存在的障碍和技术问题。他提出了三大障碍:一是语言多元化;二是解释方法的多元,是法律基础的障碍;三是民族主义,是意识形态的障碍。这三大障碍的提出,对于我们当下比较法的研究依然具有意义。第三是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比较法是推动国际法形成的原动力;比较法的繁荣高度依赖于法学教育;需着眼于人类文明的整体层面来开展比较法学研究。

    第三单元:多元法文化的比较研究
    第三单元以“多元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为主题,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斌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科研处处长陆宇峰联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张文龙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玲玉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世中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比较法学研究——一个学术脉络的考察”为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发言。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全球价值观,旨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作了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维度上五位一体的描述。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与比较法学研究。周教授从比较法的理念、比较法的视角、比较法的知识体系、比较法作为一个学科及其特色发展四个层面详细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与比较法学的密切联系。第三,筑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思路。周教授指出,首先可以加强对比较法前沿问题的研究,其次可以加强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比较研究,最后可以构建比较法体系中中国法律话语表达体系,为筑牢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何隽以“利益如何平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比较”为主题进行发言。何隽法官首先介绍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即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解决之前(案件裁判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之前),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方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作出某种具体行为的措施。其次,何法官对比美国法院临时禁令审查的要件,详细介绍了我国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的四个因素,即:胜诉可能性、行为紧迫性、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扫地机器人行为保全案为例展示了上述要件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最后,何法官对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哈佛大学检测专利临时禁令案、巴西针对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颁发临时禁令、印度在药品领域颁发临时禁令等案件,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审查的新动向及审查逻辑。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敏振海以“19 世纪晚期奥斯曼帝国的法律改革及启示”为题展开报告。敏教授指出,第一,奥斯曼帝国法律改革世俗化有其特定的基础,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奥斯曼帝国限制性地使用传统的伊斯兰法,在行政领域、税收、财务等传统伊斯兰法没有作出规定的领域,由苏丹颁布卡农法规制;奥斯曼帝国有崇尚权力的传统,在伊斯兰法和世俗法之间,首先考虑国家权力和利益;米勒特制度体现了奥斯曼帝国对宗教的包容,形成了奥斯曼帝国法律多元的传统,这种法律多元也是法律世俗化的前提。第二,奥斯曼帝国在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当中重视本土的法律。比如在编纂民法典时,尤其重视本土法律文化,对传统的伊斯兰法进行改造,最后编撰成民法典。奥斯曼帝国法律世俗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对传统法律的重塑实现渐进式的法律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研究员姜冯安以“欧盟ESG监管的双重路径及对华影响”为题,对什么是ESG监管、ESG监管对中国有何影响以及二者应当怎样互动进行了讨论。ESG分别代表环境、社会及治理,它是对一个企业的非财务状况的评估,判断企业经营是否能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标准。ESG的信息披露制度,仅要求欧盟企业以及一部分在欧盟的非欧盟企业。在这些企业的整个价值链中可能会有很多我国的供应商,由此我国企业便会涉及其中。我国财政部发布草案,要在2030年前建立中国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标准,在此方面我国与欧盟存在共同点。从而我国可以通过与欧盟合作,借助欧盟的布鲁塞尔效应,把中国的特色、中国的价值观进行发扬。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卫成义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求同还是呈异?”为主题展开发言。卫成义博士首先从认识层面提出了关于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假设:比较法在实现法系之间的功能性相同的同时,一定存在一些非功能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于当下来说是不重要的,因为我们的目的是功能相同。但是随着商业关系的发展,这些非功能性的差异有可能会演化成功能性的差异,给后续的法律事件造成一系列困难。卫成义博士通过比较中美两国著作权法上保护建筑作品的案例,鲜明地为我们展示了非功能性的差异怎样转化成功能性的差异。此外,卫成义博士通过福建镇城楼、鸟巢和烟花爆竹公司两个案例说明了非功能性差异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有演变成功能性差异的可能,从而指出我们不要试图规避这个现象,而要正确认识这个现象。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张文龙副教授评议指出:第一,周世中教授的文章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周教授聚焦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比较法学研究,具有鼓舞国家战略的宏大想法。周教授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的四观以及摒弃法律比较当中的西方中心论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警惕陷入法律东方主义,做好平衡。周教授从知识体系当中挖掘我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天下大同的观念是值得肯定的,但其他国家如何理解和接受这些话语仍需思考。
    第二,何隽法官的文章也是一篇大作,通过何隽法官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诉讼当中的禁令在不同国家规则上的意义。何隽法官介绍的四要件以及中国的审查要件令人印象深刻,引人深思。在各国要件相似,各要件的重要性不同的情况下,各国在权衡时考量因素是什么、这样的差异是否与各国文化有关还需进一步探讨。
    第三,敏振海教授的文章梳理了奥斯曼帝国法律改革的过程,以基础-权益-改革历程的顺序娓娓道来。文章论证了正确处理政教关系对法律世俗化或现代化的影响。面对阿富汗近来的变化,希望能从敏教授的文章中得到如何正确处理政教关系的启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玲玉副教授评议指出:第一,姜冯安老师的文章研究了现在的热门话题ESG,尤其是去年中国公司法修改之后,中国企业的ESG标准开始变成备受关注的话题。姜老师的文章十分扎实,对欧盟ESG的立法包括监管的思路都有清晰呈现,此处还体现了我们中国自主性的思考,令人赞赏。文章提到的欧盟ESG标准是否会对我国经济贸易产生负面影响,这个问题也同样重要。
    第二,卫成义同学研究了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点出了比较法出现功能主义的方法在部门法研究中的两个作用,提出了比较法在实现法系之间的功能性相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非功能性的差异,并通过案例清晰地向我们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非功能性的差异有可能会演化成功能性的差异,给后续的法律事件造成困难。这些认识层面的思考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单元  新时代与比较法
    第四单元以“新时代与比较法”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苏彦新教授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尹玉海教授联合主持,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副教授和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张怀印副教授进行评议,共有6位发言人。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卫学莉教授以“比较法视野下的社会权概念的生成”为主题,指出四点:第一,中国立场的回归与反思。要从中国文化和历史背景出发,反思西方社会权概念的单一性与局限性。卫学莉教授主张通过比较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深入探讨中国社会权的独特发展路径,尤其是在契约权与社会权的互动中寻找中国的法治特色;第二,社会权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地位。社会权是国家在保护与促进个人自由和平等中的重要体现,强调了现代社会权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第三,社会权的历史演进与比较。社会权从近代到现代的立法演变过程中,尽管中西方社会权的概念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所差异,但这些差异为社会权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和反思;第四,中国社会权的发展需要注重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培养。社会权的落实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文的制定,还应关注社会公正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从而推动社会整体进步。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城的发言主题是“中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效应比较与反思”。黄城老师通过对国内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的多项举措进行详细介绍,分析国内外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的异同:第一,应用目的相同。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应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赋能”,以更快速、廉价的方式来实现司法的比例正义。第二,实践丰富程度不同。国内有关实践的丰富程度要远远胜过国外,国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应用最为广泛和成功的是美国将人工智能在审判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刑事司法方面的风险评估这种事实层面的判断。第三,研发和应用路径不同。国内的相关研发与应用更多遵循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韦伯“官僚科层制”),国外的相关研发与应用则更多遵循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哈耶克“自发秩序”)。第四,高校理论界参与程度不同。国内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研发与应用过程中高校理论界参与度不足,国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研发与应用过程中有高校理论界的积极参与。最后,我国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需更加注重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现实需要,需更加尊重法官审判的自主决定权,以及需加大高校理论界的参与。

    大连大学法学院王万旭副教授以“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从‘法定责任说’的没落看《公司法》的本土化”为题,提出以下观点:第一,主流观点与新解释路径备受关注。新主流观点主张,新《公司法》第 191 条应为侵权行为责任。信义义务扩张论与董事守法合规义务论作为新的解释路径备受关注,这体现了学界试图摆脱传统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路径依赖,在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内为各自主张寻找正当性。然而,对既有路径的超越应建立在充分考察与批判基础上,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司实践。第二,两种解释路径存在的问题。信义义务扩张论虽在建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上有建设性,但法律若一般性地承认董事对第三人的信义义务,会引发董事行为规则内部冲突,打破董事、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董事守法合规义务论中“合规”义务难以论证成立,且离开忠实勤勉义务责任体系后,与《公司法》强化董事责任以倒逼董事勤勉履职的立法目的相悖,可能导致极端情况,有失法律正义。第三,法定代表人责任及解释的意义。法定代表人属于新《公司法》第 191 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过失则适用第 11 条第 3 款,由公司承担责任后追偿。此解释基于有限替代责任规则及第三人权利外观保护,保持了董事归责体系的整合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内蒙古大学讲师汪萨日乃以“伤害与精神伤害:比较法上的概念边界研究”为主题发言。汪老师在报告中指出:通过长时间的言语辱骂、贬低、威胁逼迫等方式,使人患有精神障碍的情形是否以及如何定罪处罚,理论上鲜见讨论。域外法中,或以立法或以判例的立场确定了伤害罪,包括对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肯定精神伤害构成伤害罪的主要理由有:第一,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生理机能的健全,而生理机能的健全当然包含精神机能的健全;第二,既然精神伤害能构成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那么也能成为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故应当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精神伤害包含单纯的精神伤害、情感伤害和由精神伤害导致的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形。若将单纯的精神伤害纳入故意伤害罪的射程范围,会导致实行行为理论的崩盘。将由精神伤害导致的损害人身健康的结果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和把这些情形纳入到伤害罪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按照既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将其归入为虐待罪的射程。结论上而言,故意伤害罪应当坚持其保护法益和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仅限于身体的内容,而不包括精神的内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王雪以“个人信息双重风险性损害判定与赔偿框架的重塑”为主题展开报告。王老师以个人信息泄露所引发的双重风险性损害为研究对象,对个人信息双重风险性损害的理论支撑与赔偿机制进行了新的探索,提出个人信息泄露所引发的双重风险性损害具有特殊性。客观风险性损害无参照的非现实性与主观风险性损害认定的高门槛成为信息主体索赔的阻碍,以往支持风险性损害的思路难以适用于个人信息领域。信息主体基于知情权对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控制成为个人信息客观风险性损害的理论基础,而精神损害的独立性与“严重”标准的淡化均使得个人信息主观风险性损害的认定可从宽解释。面对信息主体索赔,首先,法院需要评估并量化风险性损害的级别。其次,立法需引入法定赔偿制度以固定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范围,且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在民事责任划分中应得到重点考量。最后,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可有效应对个人信息侵权群体性纠纷并缓解信息主体诉讼负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玲玉副教授以“中日法制近代化变革中的儒家思想”为主题发言。张教授的基本观点为:中国和日本在法制近代化变革过程中,都曾遭遇移植来的制度和本国的风俗习惯相互抵触,即传统与现代化相互冲突的普遍性问题。如日本的穗积八束提出“民法出而忠孝亡”,清末中国围绕新刑律的修订爆发了礼法之争。学术界一般认为日本的法律近代化改革较中国更加彻底,更加深刻。这其中不乏两国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但中日两国对儒家思想的不同对待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面相。日本将来自中国的传统儒学一步步改造,从朱子学到徂徕学,再到后来成为“明治维新动力”的日本阳明学,儒学没有成为改革的障碍,反而内生出革命的动力。而在中国,尽管清末新政的维新派也试图通过“托古改制”使儒家思想成为革命的动力,却在革命的洪流中仅仅成为一支插曲。在孔教入宪问题上,孔教支持者怀抱为政教重建文教权威的初衷,却因为政治野心家的利用使得儒学被彻底打入冷宫,背上了导致国家政治、经济全面落后的历史罪名,其结果导致传统与现代愈发割裂。回溯儒家传统在中日法制近代化革命中的观念变迁,对于当下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评议环节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教授评议指出:第一,卫老师的文章对社会权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主题。首先,建议对社会权概念中的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做一定的区分,因为既有研究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所探讨;其次,建议卫教授在修改中做一些类型化的处理。
    •    黄城老师的研究也十分有意义。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是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核心环节,但就目前的调研成果来看,还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建议黄老师可以在实证研究方面继续深挖,寻找背后的机理。
    第三,王万旭教授的研究可以继续探索和深化,比如为什么在日本“法定责任说”会没落,而“特殊侵权说”的中国本土性又体现在哪些部分等内容。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张怀印副教授评议指出:本单元的各位老师涉及的学科较为广泛,有刑法、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史等,当然也有共性,即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从不同学科视角展开了学术探讨。第一,汪萨日乃老师提出了刑法中伤害的概念是否应涵盖精神伤害的问题,并分析了域外立法对精神伤害的界定,有启发意义。下一步可以从比较法视角梳理域外刑事判决中精神伤害的具体界定标准和边界,提出一套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有参考价值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将更能凸显本文的学术和实践参考价值。   
    第二,王雪老师的《个人信息双重风险性损害判定与赔偿框架的重塑》中的核心问题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中双重风险造成的“损害”进行判定,通过对美国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提出美国司法诉讼中“损害”概念判定的不一致等问题,进而提出了重塑赔偿框架的建议。“损害”的判定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难题。从我国早期的“微信读书案”等司法实践来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中的难题之一在于判定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与生活中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有所不同,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伤害更加难以判定,一方面在于信息本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在于不同国家的立法、文化等对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重视程度存在差异。比如,欧盟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本文如果能增加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伤害”和赔偿问题展开研究,将会增色不少。
    第三,张玲玉副教授的论题是非常宏大的,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还有什么积极作用,这一点值得探究。
    闭幕式
    主旨发言与评议讨论结束后,会议进入年会闭幕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王志华教授主持。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慧春闭幕致辞:“山明水净夜来霜,数树深红出浅黄。”呼和浩特似乎已经提前进入深秋,寒意来袭,但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4届年会依然在红红火火中即将落下帷幕。本次会议可谓是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我们听到了严存生老先生关于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深刻见解,张骐教授对比较法研究中案例的独到分析,冉昊教授对比较法与现代化的独特认识,以及余盛峰副教授对第四波法律全球化的前瞻性思考。这些发言不仅拓展了我们的视野,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比较法中的宪制与政治”单元,各位专家精彩发言,让我们对法律的本质、宪制、变迁等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为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国际法制舞台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全球法治文明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持和理论指导。“多元法文化比较研究”单元更是让我们领略了不同的法系、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的多样性与共通性。“新时代与比较法的关系”单元各位学者的发言洞见频出,让我们受益匪浅。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本次会议的演讲和评议紧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充分彰显出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将文章写在祖国大地、写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大业中的家国情怀和治学理念。
    9月20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成功主办了当代蒙古国与俄罗斯法治理论与高等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会。依托教育部依法治国办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我们意在打造北疆法治涉外法治研究重镇。
    最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慧春诚恳向各位专家学者发出邀请,请大家关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延揽青年英才,并预祝2025届年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高鸿钧为“2023年度中国比较法学”优秀论文颁奖,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共评选出6篇优秀论文,除奖状外,每位获奖者还获颁一部大部头的比较法著作——《牛津比较法手册》作为奖品。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高鸿钧教授总结致辞。
    首先感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对本次会议的承办,特别向丁鹏院长、龙长海书记、张慧春副院长及其团队致以诚挚谢意。其次,感谢比较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为本次会议所作的筹备工作,感谢明年比较法学年会的主办方深圳大学法学院。
    其次谈几点感想:第一,今年年会信息量比较大。每位学者的发言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和主题,学者发言内容丰富,收获颇多,还需慢慢消化。第二,本次年会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特色。尊敬的严老师今年已经86岁了,仍为我们上台作发言,思考法和道的问题,非常难能可贵。年龄比较小的参会者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韩驰、清华大学的博士生樊一江,他们两个人的研究都很深入系统,在前有严老师的带领,在中间有中年团队的努力,在后有我们的青年学者卓越的表现,可见比较法学后继有人。第三,本次比较法学年会的讨论、发言和评议展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许多学者基于多年的研究分享了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通过本次交流为大家带来诸多收获。康宁教授对英国中世纪行会垄断法有深入的研究,王栋一直在持续研究《大宪章》,最高法院的何隽法官是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行家,这样的交流极具专业性。第四,本次比较法学年会的研究体现了批判精神。邱昭继教授对法律的本质分析,余盛峰、姜冯安教授提出的新形势法律全球化以及青年学者王栋对大宪章连续性的神话提出质疑,都是批判精神的体现。最后,高鸿钧会长再次感谢研究会秘书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团队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期待明年相聚于深圳大学。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4届年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
     

    撰稿:黄栌青 高阳 王俊雅 孙蕊 张艳东(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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