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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届年会会议综述

    www.comparativelaw.com.cn     发布时间:2024-03-03    来源:中国法学会

    比较法与区域合作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届年会

    会议综述

    2023年10月14日-15日,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届年会在上海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主题为“比较法与区域合作”,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承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等100余位代表参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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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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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主持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分别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大学特聘教授、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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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致辞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向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在介绍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与上海政法学院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郑少华教授指出,本次年会的主题“比较法与区域合作”如一面明镜,折射出当今全球法学领域所面临的重大议题,它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和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也呼应了法律与国际社会互动的深度关系,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法律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而是与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塑造。本次年会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与上海政法学院召开,恰逢其时。

    郑少华教授表示,比较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比较和分析的工具,为区域合作提供了深厚知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法律体系之间的协同和一体化,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区域合作作为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紧密关系,是法学专家们深入研究和应用比较法的沃土,这种合作形式不仅仅是各国之间经济利益的交融,更是法律体系之间相互影响的集中体现。在不同的区域合作组织中,比较法实践场景丰富多样。区域合作鼓励不同国家法学界之间的学术交流,通过研究比较法在区域合作中的应用,各国法学家可以相互沟通借鉴,共同探讨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各种国际间的学术合作,不仅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国际化,也为比较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思考空间。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经过研讨,为未来的国际合作关系提供创新性方案,为构建一个更加密切友好繁荣的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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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指出,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上海政法学院各位领导和老师同学们的大力支持下,在王志华老师领衔的研究会秘书处的精心筹备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上海政法学院与上合基地顺利举行。本次年会是疫情以后的第一次线下会议,也是各位与会代表盼望已久的年会。上海政法学院在葛卫华书记、刘晓红校长和郑少华副校长等领导的带领下,在各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上海政法学院比较法学研究团队与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有着非常深厚的渊源。倪正茂老师早在2006年就出版了他的代表作之一《比较法学探析》,是比较法领域不可忽略的重要著作。他带领的比较法团队,多年都是参与年会活动的规模最大的团队。本次年会的主题——“比较法与区域合作”是两年前在西安年会上确定的。当前世界范围内的区域一体化实践正在蓬勃发展,区域合作实践不断创造新的法律实践,也刺激着法律理论包括比较法理论的发展。法律的区域化,为经济政治的区域化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制度保障。可以说,比较法与区域合作有着天然的契合度。合作的前提是了解,是尊重,或者求同或者寻异,都离不开比较法。尤其是在当下复杂多变、纷争不断的国际和区域关系中,无论是谋求合作还是解决争端,比较法都不应该缺位,也不可能缺位。本次年会将围绕“区域合作与法律文明对话、科技革命对区域合作的影响、区域合作与法律多元主义、区域合作与法律趋同”等主题进行研讨,既总结法律区域化的经验,也分析法律区域化所面临的挑战,深入探讨区域合作应该要回应的各类法律问题。我们将秉承“以文会友,畅所欲言、平等交流、学术至上”的研究会传统,这也是2014年高鸿钧教授担任会长以来比较法学研究会推崇的一个传统。期待通过本次年会的深入研讨,比较法学者进一步推进区域合作法律问题和比较法理论的研究,共同促进比较法学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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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教授讲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在讲话中指出,在这最美丽的季节——秋季,大家相聚在上海政法学院,真的是“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经历疫情以后,世界和中国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第一,当代中国是什么样的中国呢?根据规划,203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有12年的时间,目前,中国正处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决胜阶段。第二,中国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进入了真正的攻坚期、深水区。第三,高水平对外开放,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四,全球化经济发展遭遇了世界新冷战和新热战的双重考验,意识形态之争重新摆上世界经济政治舞台,成为重大的国际议题。这是面临的挑战。同时,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合作组织正在蓬勃发展。区域合作组织的发展,体现世界全球化的实践性价值,一方面连接的是国别的差异性,一方面连接的是全球性、世界性。所以,当今区域合作组织的发展对推动国际间法律教育、推动全人类国际法治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这次会议研讨有助于推动比较法与区域合作的相关研究,为国际法治、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为此,卓泽渊副会长提出四点要求:第一,要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这是基本政治原则;第二,要从法治的维度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第三,要为中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学理论与法学知识支撑;第四,借鉴国外的法律成果,努力促进、推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走向世界,在与世界的交流互鉴中共同进步。”

     

    第一单元 区域合作与法律文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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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少瑜研究员和贾少学副教授联合主持

    第一单元以“区域合作与法律文明对话”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少瑜和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贾少学联合主持,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陈颐教授和安徽大学法学院高尚副教授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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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存生教授的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以“‘法治‘的文化意蕴”主题,指出三点:第一,文化是自然形成的,源于“道”,是人为的、客观的存在,是在自然社会的基础上加上人为的印记。过去的我们长期实证研究都是站在西方的立场上,现在我们反过来,要站在中国立场上思考问题。第二个法律文化是制度文化中最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文化,法就是“道之用”,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作用于或者落实于事物的一种方式。“用”的不同就产生客观化和现代人类生活的社会化两种反应。第三,法治的实然和应然。法治有三个历史形态,即古代的法治、西方近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这三种法治存在相互联系,在一定基础上相互提高的。但历史上的法治也有形式的、虚无的,不是良法之治。第四,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只满足于法规的完整和体系化、典籍化,更应注意广大民众,特别是执政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信仰、法感情)的培养,法治方法(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法律技巧)的养成,从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深入到社会的各方面,人们的内心深处;特别是要注意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法学人才的培养,努力挖掘古代法治文化中有价值的东西,寻找其基因,使其完成现代化的涅槃,改变西方法学近代对我国的影响,剔除其留毒,从而迅速地确立我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提升我国法学在世界学术界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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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昊教授的观点

    广东财经大学冉昊教授发言主题是“不同区域下各国发展的‘适应性路径’探寻——兼论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理论内涵”,基本观点:致力于打破一元线性进化史观,摆脱在既有的“发达国家vs.发展中国家”固有框架印象下,西方国家现代化路径带给我们的发展模式单一认知,而遵循作为21世纪之科学的“变易性科学”方法,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事实指出,各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都有自己的路径,而在不同的时代阶段下逐渐发生。这些路径的共通之处是,它们都是一种在本土限制因素和生产力条件下逐渐演化形成的“适应性路径”,而不是由单一原因到结果的“线性路径”,即各国现代化路径的形成,均非基于简单的一因到一果,而是在多个因素限制的若干生产力条件下互演形成。这多个因素,主要来自于各国自身具体的地理、历史、外部条件,而且影响到资本、科技、土地、人口/劳动力、创新组织者等充分必要性生产力元素的提供。当这些元素在自身具体的地理、历史、外部条件起点下应激形成的社会制度作用下,一旦受到促进互演而至耦合就会带来系统“适应性环境”的涌现,爆发工业化增长,进入“现代化的启动”过程。如果未受促进甚至遭遇阻碍,则不会发生系统涌现。中国式现代化也就遵循这样一种“适应性路径”,而绝不是基于某一个单一原因的线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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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毅副教授的观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从轴心文明到多元现代性: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治道路”,指出中西方文明在轴心时代分别以内向突破和外向突破的方式创造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轴心文明,进而演绎出迥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因外向突破而形成的西方轴心文明,体现出二元论的鲜明特色;因内向突破而形成的中国轴心文明,则具有天人合一的文明属性,这些也成为形塑中国法律传统的内在因素。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应当在轴心突破的基础 上,赓续传统、推陈出新,参与并建构世界文明的多元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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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楠副教授的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鲁楠发言主题是“比较法与区域国别学:三个理论陷阱”,主要观点:在介绍清华大学的发展中国家项目开展情况基础上,指出,在高鸿钧教授带领下开展区域、国别研究及人才培养中,发现存在陷阱:第一,法律主题的陷阱,即传统的法律认知与区域研究现实之间存在冲突,包括四点:法律规范体系独立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的传统认知与各区域各种规范体系交织的现实之间存在冲突、法律体系层次分明的传统认知与法律规范多样化,复杂化,客观现实之间存在冲突、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目标人群与当地社会所认为的法律职业阶层不同之间的冲突、法律是功能系统的传统认知与法律利益系统现实之间的冲突;第二,目前,区域研究基本上采取话语权力分析方式,难以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真正丰厚的、能够经得起检验的知识系统,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与培养小语种专业背景区域法学人才的现实目标之间存在差距;第三,相对主义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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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辉教授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李晓辉教授发言主题是“区域国别兴起与比较法区域国别研究”,主要观点:区域国别学被列入交叉学科一级学科目录,标志着区域国别学成为独立的新型交叉学科。这既是传统人文学科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形成国家知识体系和调整国际战略的现实需要。区域国别学在方法论上,注重学科交叉,注重双向交互往序的研究格局、注重实证研究、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主要任务。比较法作为法学中专注国别法和区域法的学科,在方法论上与区域国别学既有差异也有共同追求。比较法有突破国家法地理疆界探寻共同法和普遍法律知识的任务,体现了突出的“规范中心主义”研究旨趣,但在处理区域法的方法上与区域国别学具有类似的“文化-比较”旨趣。比较法应抓住参与区域国别学研究的机遇,推进非西方法、发展中国家法研究,运用区域国别学的实证素材发展比较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人类学等相关学科方向,并在区域研究领域借鉴学习相关学科方法,推动比较法方法论的创新。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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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颐教授评议观点

    同济大学法学院陈颐教授评议观点:第一,严老师几十年坚持研究法治文化,从文化概念开始,厘清法律文化,并做了详细的列表,非常不容易。尤其是严老师提出“在法治建设中不只停留于制度层面,而更应注意广大民众,特别是执政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信仰、法感情)的培养,法治方法(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法律技巧)的养成,从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深入到社会的各方面和人们的内心深处,迅速地确立我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提升我国法学在世界学术界中的地位,增强广大民众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自信心等“,这些观点值得尊崇。

    第二,冉昊老师跟刘毅老师都涉及到了现代化,而且都提出来了一个很宏大的理论。冉昊老师关于适应性路径的总括性分析框架是一个非常有难度的技巧,试图探讨适应性的路径,指出了五项基本元素,我们如何去鉴定这些元素呢?如何去获得这些元素的数值以及如何为各个要素的表达进行赋值呢?我们的观察本身是一个精确的观察,还是一个事后的复盘过程呢?这种因素相互之间的叠加就会变成一个更困难的计算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期待冉昊老师后续作品。

    第三,刘毅老师从轴心文明到多元的现代性,经历了百余年的现代化以后又回顾了中华文明、中国法治的主体性,再重新强调中国法治文明自我认知和定位。有意思的是,刘老师的标题是“从轴心文明到多元现代性: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治道路”,按照内在超越部分的讨论,我们应该如何向内通过呢?内在超越本身是不是有可能直接生发出来?如果不能够直接生发出来,“从轴心文明”如何“到多元现代性”,那么我觉得是需要说明的。因为现代不是一个内生的技术,是值得展开的。

    第四,鲁楠老师和李晓辉老师,两位都是长期从事区域国别学研究的学者。鲁楠老师讲了三点,显限于时间关系没有展开,但是,鲁楠老师通过实践反思理论,是非常难得的。李晓辉老师特别强调区域和国别,现代国家法律一定是国家法,如何在一个超国家体系中真正的进行区域性的研究,这个可能是区域国别学最重要的一个贡献。如何建立一些文明单元,最大的麻烦可能是怎么避免这个符号化、类型化、简单化的一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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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尚副教授评议观点

    安徽大学法学院高尚副教授评议观点:第一,严老师作为改革开放、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见证者、亲历者、思想者,从文化角度阐释中国的法治,提供了新视角,古今中国文化的延续发展非常有启示性。他分析法文化、道文化、传统文化以及法治文化的寓意,古今比较,特别是对当代法治思想和原则的分析,受益匪浅。第二,冉昊老师借助于起源于物理科学领域,再扩展到生物科学和社会科学,“变异性”科学解决问题,解释不同国家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打开了一个新媒介。第三,刘毅老师比较法视野下的多元现代化,有利于区分“现代化”、“现代性”等基础概念,重视基础概念的连续性发展,运用外向超越与西方法律传统、内向超越与中国法律传统来解读从轴心突破迈向现代性突破,提出建构法治的多元现代性。对此,我的问题是,有没有多元文明融合趋势?印度、非洲或者是阿拉伯世界的多元现代化到底该怎么去发展?传统中国与其他体系、其他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之路应该是互通的。第四,鲁楠老师和李晓辉老师重点是区域国别学,鲁楠老师提出理论陷阱和交叉、实务研究方法,确实对国家政策国家战略目标有更大助力。关于理论上的陷阱怎样去避免,个人建议一方面是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综合性研究,即经济、政治的、国际的、历史的等综合研究。晓辉老师关于区域国别学兴起与比较法区域国别研究,给我的强烈印象是,以前我们学习运用外国法律来改进中国很多法律,现在,已经到了推广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其他区域适用的阶段。

     

    第二单元 科技革命对区域合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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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茂云教授和郭曰君教授联合主持

    第二单元以“科技革命对区域合作的影响”为主题,由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董茂云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曰君联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研究院冯恺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杨华教授进行评议,共有4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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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骐教授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在技术理性与法治之间:交错时空中的人文主义法学立场”,基本观点:在很多情况下,大数据、人工智能或算法不仅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它们反倒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怎样使算法得到有效规制?怎样使人工智能不至走上反人类的发展道路?换言之,为了使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远不只技术的简单维度。其实,我们仍然处于现代性与现代化的进行时,仍处在实现现代化的征程中。与此同时,我们也常常纠结于来自不同空间的文化择选,我们不时纠结于我们所使用的理论资源的“来路”与“出身”。可以说,我们当下生活在一个交错的时空中。在下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在交错时空中认清我们所处的时代,在技术理性与法学之间通过法治捍卫人的尊严?我们将主要考察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特点、考察我们当下的时代特点、重申法治,同时,考察法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品格,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种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特点的、基于人文主义法学立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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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颖雯教授观点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发言主题是“上合组织成员国数据跨境规则比较”。首先介绍2022年7月份青岛大学与青岛市联合成立的上合经贸法律研究院,对上合组织经贸政策开展研究,其中涉及数字经济合作的条约,这些条约将数字经济列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合作的新方向。部分成员国已经相继出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其中,数据跨境是关键。至今为止,上合组织的9个成员国以及3个观察员国中,除了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其他的成员国都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专章或者专条规范数据跨境传输,主要有两种路径:第一条路径就是在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的协力框架下,探索数据的快速合作;第二条路径就是基于数据的重要程度,分类分级开展数据跨境管理工作。从上合组织的成员国参与数据跨境需求合作机制来看,这个合作机制不仅仅多元而且分散,并且设定规则也可能存在冲突。第一是在上游形成统一的区域数字经济市场取决于双边层面合作;第二是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还是较大的,发展数字经济政策环境利好偏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想建立区域数据跨境的流动机制,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在上合组织形成更广泛合作,还应当充分了解几个主要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比如俄罗斯、印度、中国在数据跨境方面的模式。俄罗斯是规划笼统数据规划战略、充分性的背景机制、所碍可能性能标准、以及强制性的双重突破程序四个机制模式,尤其这个充分性的背景机制,并没有把中国和印度纳入可以相信的国家之列,由此看出上合组织的数据互信机制实际上是有空间的。印度是区域自由的数据跨境模式,从2019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到2022年的11月份有关数字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它取消了分类分级制度,数据跨境移动机制更加自由,并且允许数据可信任国家和地区存储。中国数据跨境治理是以全球数据安全常理作为基础,以三法为准则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文件和行业规范来作为补充的数字跨境行动规范体系。

    从三个主要国家的数据跨境具体规则来看,形成合作是有一定难度的。第一是共同体意识,形成互信机制,不管俄罗斯还是印度,包括中国市场,都完全融入新机制;第二是数据跨境规则的导向,是以国家安全为导向,还是以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导向,需要统一;第三是政治方面的影响,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相互竞争。基于此,提出设想:第一是能否像美国一样,通过大会小会来宣传自己的数据跨境自由规则,中国可不可以借助上合组织组织的各种会议来推广这种大数据跨境的价值观和监管的模式?第二,可否设立上合组织个人数据保护框架,这个框架以全球数据安全为基础,一是可以考虑建立公信机制,二是可以确定信息出境和个人保护的最低义务,最低义务具有强制性,鼓励上合组织成员国使用保护框架和定义标准来提升整体的数据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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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昭继教授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邱昭继教授发言主题“颠覆性法律技术与法学教育变革”,基本观点:十九大报告提出了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概念,技术通常分为连续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连续性技术是一种线性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要特点是它具有革命性。英国教授理查德·萨斯堪《法律的未来》这本书里面也提到了很多的颠覆性法律技术,包括深度问答、认证挖掘、信息提取、电子联网经济学习、电子发现、区块链技术等,技术的法律应用改变了法律市场、法律职业发展的态势,正如张骐老师所言,技术的发展对未来的影响特别大,如法律工程师、管理流程分析师、法律技术专家、法律数据科学家、在线纠纷解决师、法律管理咨询师、法律信用管理师等新兴法律职业出现,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法学院应该积极调整。美国、澳大利亚、还有英国等欧洲一些国家,都在关注这个问题。中国,如交通大学成立了跨学科科研平台,增设新型实验室,设立技术与法律政策、技术创新等硕士项目,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人工智能法律解析、法律信息工程与技术、机器人与法律等课程。总之,颠覆性法律技术改变律师、法院的工作方式,对法学教育提出新要求,法学院校应当在人才培养方面做出改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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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楠副教授观点

    黑龙江大学宫楠副教授发言主题是“中俄互联网信息安全法治化建设的比较与反思”,基本观点:指出俄罗斯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与其所塑造的信息法律关系,在其主体、客体、权能、实现路径,及其调整社会生活范围,比重等方面,都经历了与社会转型和国家安全需要同步的变迁,其中的重要线索是:在延续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方法的前提下,围绕实现国家信息安全,兼顾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根本目标,回应信息客体功能的特殊性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调整方法特殊性要求,吸收和改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防御型隐私权体制,构建了由俄罗斯特色隐私权向信息权循序过渡的类型序列,并将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立于网络空间权原则之基石,构建了俄罗斯主次分明、疏堵结合、治理目标明确、手段灵活多样,以防御、控制与惩治“三位一体”架构为表征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治理法制体系,形成了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法治化路径。这对于中国网络信息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的反思与借鉴意义。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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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恺教授评论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研究院冯恺教授评议观点:本单元各位老师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展现了对数字科技和法律观念的一种关怀:张骐老师从非常宏观的视角展现了如何调整科技和法学,或者说自然科学和人文的碰撞、协调,蔡颖雯老师基于区域视角对上合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的协调提出了建议,邱昭继老师特别关注了最新的颠覆性技术和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宫楠老师基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法治化建设角度,展开俄罗斯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对各位发言的回应,张琪老师的观点很有冲击力,法学应该努力把新科技通道和人文主义需求实现结合,这是法律人的政治话题,其战略路径是通过引入保护尊严自由等,在法律中抵御技术理性可能展现出来的反人类的一面。蔡颖雯提出由于互信缺乏、规则差异大等导致上合组织成员国数据跨境合作共享存在困难,其实,不管哪个国家,在数据处理上的原则实际上是互通的,透明性、必要性、合法性,差异性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比较有意思的是引入国家安全性的政治考虑决定数据导向,对上合组织的发展空间是否会有调整。邱昭继老师提出技术发展对法学教育发展的影响,其实,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学生学习的知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宫楠老师关于中俄互联网信息安全法治化建设的比较,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知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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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华教授评议观点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杨华教授评议观点:本单元讨论人工智能、数据、信息安全、科技,所有内容紧扣一个关键词,就是张骐老师所提到“现代性”问题,如何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科技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怎么应对这个挑战问题。关于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等概念,目前比较混乱,大部分认为,数据法学比人工智能法学范围大。我认为,人工智能法学比数据法学大,因为人工智能聚焦“人”的问题,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人”这个主题,数字和数据都是人工智能的组成元素,其中,数字是人工智能的集中元素。因此,应当站在重视人工智能法学的战略高度,来管理和发展人工智能法学。另外,宫楠老师的发言,提出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到底如何区分信息权和隐私权,利益如何衡量,以哪一个权利为基础构建我们的信息化制度更合适?如何在注重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同时,兼顾数据流动。
     

     第三单元 区域合作与法律多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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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相顺教授和王艳彬巡视员联合主持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区域合作与法律多元主义”,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和最高人民法院原一级巡视员王艳彬联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洪岩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全宝进行评议,共5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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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隽法官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何隽发言主题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和运作”,基本观点:2023年的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开始正式运行,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框架下专门审理专利案件的超国家层面的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成立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建设体现三个特点:第一,遵循了渐进性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先解决技术问题,程序问题,再处理司法问题。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它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欧盟先缔结欧洲专利公约,1977年生效,据此设立了欧洲专利局。2013年启动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这个协议今年2月份刚刚生效,6月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运作。第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注重规范体系建设,组织上设计了两级法院,还有退出机制,实现了国家机制与超国家机制的结合并存,有利于实现维护成员国利益和欧盟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尊重整体利益所在,发挥欧盟灵活运行的特性,妥善处理核心成员和外围成员的关系。

    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运行,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如何实现法律诠释的统一,择地诉讼是专利诉讼中重要的诉讼策略。统一专利法规制度将有效的解决择地诉讼问题。第二,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德国专利诉讼制度的影响。德国是公认的专利诉讼的优选地,他重要的优势有三点:相对高的效率,相对低的成本和它的判决质量。一半以上在欧洲的专利诉讼是由德国法院来审理的,德国是非常重要的力量。德国专利制度对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运行的影响力不容小觑。一体化专利保护的创新回报,原有的专利保护水平是相当高的情况下,一体化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否能带来更多的创新效益,值得观察。

    经过长达50年的时间,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显示出,区域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尝试和妥协的渐进性过程,本质上是欧洲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司法合作的确立和发展也意味着欧洲一体化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强化了这种超国家机构在欧洲一体化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到这些发展经验,对于我们加强与东南亚联盟商务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这样的区域化合作组织的司法合作非常有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2019年设立的,主要审理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反垄断案件,中国法院通过审理涉外案件,参与全球司法管辖程的分配,以及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些途径已经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支非常独特也在逐步壮大的力量。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它的正式运行,将增强欧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领导力。中国的法院如何应对,如何增强我们在这个板块的全球治理能力,需要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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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长海教授观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龙长海教授发言主题是“中蒙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基本观点:在一带一路倡议所发生的六大走廊中,中蒙俄经济走廊是重要的支撑之一。有专家提出, 6大经济走廊里面,中法经济走廊建设得最好的,中蒙俄经济走廊实际上居于要害地位。而在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推动我们展开这方面研究。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投资是促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合作的重要路径。中蒙俄三国外商投资法,在宏观的制度构建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三国又分别结合各自国家的特点,体现出各自的特色。为吸引外国投资,我国《外商投资法》应该借鉴蒙古国和俄罗斯关于外国投资稳定期制度的规定,在将来修改完善外商投资立法时,也应该补充增加该制度。规定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制度是必要的,但我国《外商投资法》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与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法律规范。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相比,蒙古国和俄罗斯在其外国投资法上,并未建立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投诉机制。中国经验和做法恰恰能够为蒙古国和俄罗斯完善其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路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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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悦助理研究员观点

    清华大学国际与地区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马悦发言主题是“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非国家行为体对伊斯兰金融法的发展”,基本观点:伊斯兰金融法是调整伊斯兰金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传统伊斯兰法、民族国家法和全球法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法律全球化时代,以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和国家金融服 务组织为代表的非国家行为体承担了伊斯兰金融法领域的部分“造法”功能,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与审计组织等机构通过改造国际金融标准和重构传统伊斯兰法的方式为伊斯兰金融行业提供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推动了伊斯兰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伊斯兰金融法是一种具有传统色彩,但是又极具现代性的新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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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成芳讲师观点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系讲师韩成芳发言主题“生死之间不可牟利,尼赫鲁社会主义与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的变革”,基本观点:尼赫鲁社会主义思想经历了从激进社会主义到“甘地—尼赫鲁社会主义”两个阶段的演变,核心特征是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在印度宪法上体现为基本权利与国民政策指导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一社会主义思想不仅奠定了印度的宪法基础,也深刻影响了印度的药品专利制度。独立后印度的制药工业落后,民众难以获得救命药品,在此背景下,1970 年专利法排除了药品产品的专利保护,仅仅保护方法专利,印国内的仿制药企业得以借助这样一个利好的法律政策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印度实现了从“世界病房”到“世界药房”的转变。甘地是尼赫鲁的女儿,他们一直坚持尼赫鲁的社会主义思想,在药品专利问题上,始终主张“生死之间不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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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振楠博士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空基地研究员杨振楠发言主题是“俄罗斯信息安全话语演变研究”,基本观点: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社会生活的网络化趋势进一步深入,网络空间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深度关联,其重要性也非常凸显,网络空间成为主权领域国际博弈的一个重要的场域。以俄罗斯信息安全理论为基础,迄今为止,俄罗斯颁布的五部国家安全战略蕴含俄罗斯信息安全话语演变的特点、认知逻辑与动因,有助于深入理解俄罗斯信息安全话语的演变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研究表明,俄罗斯信息安全话语的演变与其独特的地缘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并不断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与国内发展的需求进行战略调整,使信息活动切实符合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可以预知的是,未来俄罗斯将坚持俄式大信息安全观,持续强化信息主权,收紧对网络的整体控制。对中国的启示,参照俄式大信息安全观,对信息安全管控适度反思,中国应进一步加强技术主权叙事,确立技术主权的核心地位,强调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核心产品的安全可控,努力实现信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立自管,以期实现中国化的技术主权。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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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洪岩研究员评议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洪岩研究员评议观点:第一,本单元主题是“区域合作与法律的多元化”,我针对与俄罗斯有关的2个主题报告,提出个人评议观点。龙长海老师以中蒙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一些实践性问题为切入点,对于中蒙俄三国之间涉及外商投资的共性问题和差异化问题进行比较。这几国在专项投资立法方面的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不稳定性的问题。从俄乌冲突以来,一年内,俄罗斯仅法律变动的法案有636项,包括变动、修订、还有新颁布的法案,总统就发布了500项。这应该是在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俄罗斯立法变动是非常频繁的,尤其中国走出去,无形当中对投资预期回报风险提出非常大的挑战。他的报告提出一个启示,就是我们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什么?中国现在存在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希望外资进来投资,助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加大对间谍的防范。这两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和取舍,确实值得考量。

    第二,杨振楠老师的报告传达的信息是,俄罗斯的信息安全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外部环境的不断恶化而变化,甚至随着本国价值观和文化上的战略性调整而不断变化。俄罗斯特别重视安全,可能是因为特殊的地理方位,它有一种强烈的不安全的感。网络主权、信息安全主权等概念,表明传统安全观开始逐渐的嵌入到以信息安全为主导的新的安全构造中了。信息技术主权是提出的新概念。

    第三,关于本单元主题,我的观点是:区域合作谈共性,共性又叫求同,法律多元化是一个现代性的术语,我们现在不仅仅是法律多元化,还强调文化多元化、政治多元化。既要合作又要有差异化,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理想思维问题。如果把它放在实践层面来看,就存在着很大问题,国与国之间如何能够解决这种冲突。比如,最近的俄乌冲突和巴以冲突,要考虑的是求同求和,还要考虑,我们求同求的是什么?是从器物层面,利用现代化手段,比如说网络、信息等现代化技术层面,还是价值观层面的问题?多元化是现代性最重要的标志,现代性具有两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一是个人主义的发展,一是社会生活数字化发展。人类最大的智慧是有两个发明:一是建立一套普世性现代文明价值观,二是创造一个市场,市场带来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在谈论法律多元化的时候,一定要首先强调多元化,它既是民主的一种诉求,同时可能导致法律相对主义。从一个由神来治理的他管社会,变成了一个由理性控制的自我管理社会。今天面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理性走到极端之后,理性边界不断拓展,最后发现,一片光明变成了三方面的矛盾:单个人碎片化、过度数字工业化推动电子安全纯粹机器人化、导致人类肉体和身体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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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全宝教授评议观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朱全宝教授评议观点:第一,关于何隽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制度和运作”的专题报告,有助于了解欧洲专利法院的实际建设。那么,可否进一步与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比较?比如,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一个决定,就在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地方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法院到今年应该差不多也有10年时间了,这个运作的情况怎么样,欧洲的专利法院对它们运作有没有借鉴作用?值得跟进研究。

    第二,关于马悦老师的报告,提出两种理论,一个是软法,一个是法律全球化。对于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金融法律发展中的作用有分析,对国际金融标准与伊斯兰金融标准的互动或相互影响进行阐述,精准剖析了伊斯兰标准对于伊斯兰法的重构,印证了非国家行为体对一国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马老师的发言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软法和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还是分开的?行业章程、社会公约等等,在我们社会治理的应用也比较多,是否也有全球化的动向?马老师指出的伊斯兰金融标准对国际金融标准也有改造的作用,所以,软法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或者说善治的一种方式,可以给全球治理带来积极影响。那么,法律方法和法律全球化是否具有融合的迹象?期待后续研究成果。

    第三,韩成芳老师的报告,展示了印度从世界病房转向世界药房过程当中,专利法所扮演的一个角色,尤其是关于社会主义和印度宪法的分析引起了我的兴趣。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以自己的经验为主”,“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他还特别强调,“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用宪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可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从现行宪法来看,社会主义在中国宪法当中也出现了50次,频率非常高的,既是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又具有规范性的内涵,遍布于序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制度等章节,甚至被认为是现行宪法的一个灵魂的条款。所以,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也能够为我们政府满足不同阶层对于药品的多样化需求。中国宪法是否也像印度宪法那样对中国卫生具有保障和指引作用?期待韩老师有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第四单元 区域合作与法律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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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彦新教授主持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区域合作与法律趋同”,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苏彦新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洁联合主持,由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畅副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张文龙进行评议,共5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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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鹏副研究员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邹鹏的发言主题是“功能方法论对区域合作中法律转译的作用及其实现路径”,基本观点:法律转译作为一种隐喻,指在国际区域合作中,一国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活动。国际区域合作中需要法律转译使条约有效转化为国内法。比较法的功能方法论对法律转译具有推动作用。功能方法论是适用于现代法律移植的比较法方法,有助于推进国际条约实质上转化为缔约国的国内法。功能方法论推动法律转译的路径表现为确定法律转译的形式,表达法律转译的内容以及克服法律转译的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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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彩凤副教授观点

    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大学法学院赵彩凤副教授发言主题是“跨国彩礼的罪与罚----中国-东盟国家涉彩礼刑事案件研究”,基本观点:第一,我国“天价彩礼”问题诱发了跨国犯罪,跨东盟国家的涉彩礼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或运输他人偷越国境罪等犯罪类型,案件的地区分布与地缘毗连性和农村人口密度有较大的正相关关系。案件以赚取彩礼为核心,犯罪情节呈现共似性,具有跨地域作案、团伙作案和连续作案的特点,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裁判结果同案异罚、某些案件定罪量刑偏轻以及可适用法律有限等问题。第二,究其原因在于,婚姻市场的失衡挤压、新旧文化的错位共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的溢出效应以及资本的全球殖民化等因素。第三,建议在治理观念上,国家应当高度重视中国—东盟跨国涉彩礼犯罪治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助司法网平台加强省域间类型化案件交流、促进同案同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方面的“精准扶贫”,细化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落实,以及大力发展农村多元 文化等,使中国—东盟国家与社会认真对待跨国彩礼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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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娜副教授观点

    上海政法学院王娜副教授发言主题是“国际区域合作为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基本观点:第一,是国际区域合作的现状和本质。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区域合作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常态现象,全球到底有多少国际区域合作,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统计,欧盟是最成功一个。形态和功能各异的国际区域合作,究其本质,是人、财、物、信息等突破主权国家的限制在一定区域内自由流动、共享、合作,最终,无论什么类型的国际合作,其影响都会反射并渗透至全社会。国际区域合作始终存在冲突,即统一市场、自由流动的社会与多元化机制并存之间的冲突。由于不同主权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之间的规则不一样,怎样有效应对冲突和分歧,从而实现人、财、物、信息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沟通和合作,这是国际区域合作的本质问题。犹如一个跷跷板,自由的上升和冲突的下降,是国际区域合作发展成功的象征。

    第二,国际区域合作的发展必然呼唤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从逻辑上来看,首先要了解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和传统法学教育有什么区别?法学教育的本质是产出法学知识、传播法学知识、培养法学人才。传统法学教育是基于特定地域、特定主权国家和特定主权体系的法律知识体系,以此为基础来培养法律人才,它的基本架构是区分民族教育和国际教育。国际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突破传统的地理空间和主权之间的区隔,甚至超越社会机制之间的界限,必然对法学教育提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即在有利于国际区域合作发展的法学知识、制度体系和人才体系形成方面要见实效。了解并且尊重规则的多元化,化解规则多元化之间产生的分歧和冲突,不断开展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促进国际区域合作社会的形成。相互了解规则,在分歧斗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不断冲突,不断斗争,不断达成共识,如此螺旋发展来助推人类文明成果的扩大化。这是国际区域合作对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全球化时代,国际区域合作成为社会常态。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是4个方面,但是不限于这4个方面,即语言的挑战、社会规则体系多元化的挑战、人才短缺的挑战、利益诉求分歧的挑战。国际区域合作给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主要有4个方面:合作共事的机遇、交流通道的机遇,冲突的机遇(冲突本身也是机会)、利益划分和共享的机遇。在这样一个挑战和机遇共存的背景下,国内民族教育和国际教育贯通融合是必然趋势,即法学教育必然走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常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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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禹希博士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生、俄罗斯国家高等经济大学助理研究员陈禹希博士发言主题“人权保障机制的第三种范式---以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为例”,基本观点:第一,人权入宪及以立法形式建构人权保障机制是一个现代化国家强调“权利本位”的开端,也是社会走向成熟进步的重要风向标。将世界各国的人权保障范式作类型化处理,指出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主要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与“独立机构申诉模式”这三类范式。而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机制即为其中的独立机构申诉模式,这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最后的权利救济手段。第二,将俄罗斯人权入宪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将关键词凝练提取为: “劳动者权利”—“公民权利”—“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纵向的历史维度与横向的人权保障范式这两方面可以厘清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确立过程。第三,从法教义学和实践案例入手,基于《人权全权代表法》及其法律评注的规范性分析,展示出人权代表机构同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互动关系,俄罗斯宪法法院、各级法检系统同人权全权代表机构合力建构了现代俄罗斯联邦“公权力”系统中的三道人权保护屏障。第四,在俄乌冲突大背景下,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的存在一定瓶颈和挑战,中国的信访制度和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之间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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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一达博士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一达的发言主题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中区域化治理提案的法律困境”,基本观点:当前正在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面临着是否选择区域化治理提案的抉择。世界卫生组织自成立时即产生的集权与分权之争,使得区域化治理构成了难以改变的制度基因,但同时面临着区域办事处权力违反《组织法》的改革难题。欧盟、非洲区域、美国等缔约国从区域化治理角度提出的修订案存在法律困境,建立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提案将造成区域主任与总干事职权重叠,亦从根本上挑战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44条规定的合作与援助义务。赋权区域办事处基于普遍卫生定期审查机制、额外卫生措施、合作和援助等向缔约国提供资源支持均超出了《组织法》第50条规定的区域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区域为基础建立的遵约委员会亦可能带来过度的政治干预风险。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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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畅副教授观点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畅副教授评议观点:邹鹏老师对功能方法论问题的探索,是解决问题的好思路,对于专业术语翻译来说,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赵彩凤老师跨国彩礼的罪与罚,针对中国——东盟国家。十几年前,就有东北亚的概念,也举行过一些活动。赵老师的研究促使我们思考,东北亚邻国是不是也存在跨国彩礼现象?这方面,东北亚和东南亚是不是一样的?结婚是老百姓的大喜事,竟然成为犯罪的温床。这些问题的提出,推动各国际区域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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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龙副教授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张文龙副教授评议观点:第一,王娜老师指出国际区域合作对高质量法学教育的影响,包括挑战和机遇。我基本上赞同她的观点。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可能与时代环境有关。无论时代环境好坏,教师很重要,教师身正德高,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学人才。另外,根据我们参与的上海法治人才规划项目,毫无疑问,具备服务国家大局的意识和能力,是法学人才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当在这些方面做贡献。第二,关于陈禹希博士的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提出两点商榷意见:一是关于“范式”这个概念的使用,根据库恩的观点,范式是对之前的根本性替代。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能否称为“范式”?是不是使用实践机制或者实践模式更合适?二是谈到对中国的启示,在介绍外国的东西时是否一定有引入的必要?异地同物,可能名字不同功能相同,不一定非要移植。第三,关于郭一达的国际卫生条例,抓住修订中的区域治理问题,问题抓得很好,但是,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感觉还有待深入。期待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成果。

     

    第五单元 不同时空中的区域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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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文教授和赵立程常务副主编联合主持

    第五单元的主题为“不同时空中的区域比较法”,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张建文教授和《北方法学》常务副主编赵立程联合主持,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尹玉海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哲学法政学院于霄副教授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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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泮伟江副教授观点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副院长泮伟江副教授发言主题是“法律全球化视野下的全球枢纽城市治理”,基本观点:首先指出法律全球化传统研究成果:第一,具有超国家特征,包括全球人权法、跨国法、欧盟法等,不能完全纳入国际法的框架;第二,法律全球化是对国内法限制的超越和突破,一方面从行动者视角来看,有国际组织、国际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等,另一方面,从规范层面来说,人类面对气候、环境污染、恐怖活动等共同问题,法律全球化在全球治理方面具有正当性基础。这些对法律全球化特征和核心议题的传统描述,都是基于民族国家的视角。能否跳出民族国家的框架,立足于全球化的视角看全球化和国内法?这需要全新的框架。比如,从历史维度来看,要跳出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历史,站在全球史的角度来看地球上发生了什么;从理论维度,要做大量工作,已经有这方面的成果,如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鲁曼的社会系统论是站在全球的视角、人类视角来看社会发展。

    全球枢纽城市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的学者提出来的,十多年前曾经写过一本书,他认为至少有三个城市已经成为全球枢纽城市,即伦敦、纽约和东京。他在书里详细论证了为什么这三个城市称得上是全球枢纽城市。全球枢纽城市对于全球化来讲意味着什么?他跟区域性城市相比,全球枢纽城市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哪?后来他到上海来,他提出上海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全球枢纽城市。从我的理解来讲,枢纽城市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全球化的身体,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全球化才能真正变成一个现实。早期欧洲地中海地区形成超国家网络,与枢纽城市有很大关系。当代全球枢纽城市具备新特征:第一,传统枢纽城市是产品交易,当代枢纽城市与全球制造业分散、服务业和管理业集中的全球化结构密切相关;第二,全球化枢纽城市的高级服务业高度发达,比如说金融业、会计、管理、法律等,都集中在全球枢纽城市,如纽约、伦敦、东京、上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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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臣副教授观点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作为区域国别研究的非洲法律人类学”,基本观点:第一,为什么研究非洲法律人类学?经过法人类学读书会近三年的摸索发现,英语世界能够归入法律人类学的作品差不多有300部,其中200部和非洲有关。想要了解法律人类学,非洲肯定是绕不过去的。法律多元研究会有一个官方刊物,对这个刊物过去50年所有的目录、题目梳理、翻译,一共是发表了559篇论文, 231篇是关于非洲的,亚洲只有91篇。非洲确实是是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点。第二,我写了两部影评,一篇是《阿凡达》的影评,一篇是《超级飞侠》的影评。《阿凡达》是一个外星人的故事,我们完全可以把它当成一个民族式的电影,其实是人类学家跑到一个陌生的、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发达的部落,研究它的经济、宗教、婚姻、法律问题,它是一部美国制作的典型区域国别研究电影。《超级飞侠》是关于中国发明的超级机器人跑到非洲、美国旧金山、欧洲的英国、意大利、法国等来帮助全世界的小朋友实现愿望,这是一部中国人制作的区域别研究动画片。20世纪二战期间的人类学是英国的人类学,二战以后的人类学是美国的人类学,我觉得21世纪的人类学是中国的人类学。人类学研究特别需要经费,要开展实地观察研究,非洲的很多国家、美国、欧洲的国家等,他们没有充足经费支持。中国的经费支持是有的,区域国别学研究主要还是看研究者的投入和努力,这也是比较法学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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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沈锲讲师观点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沈锲讲师的观点:美国的长臂管辖备受关注、广受诟病,又让很多国家和企业难于应对。以《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s, FCPA)为例,FCPA是美国最典型的长臂管辖法规之一, FCPA 有近半个世纪的起源与发展历程,长臂管辖难于应对的症结也跃然眼前。美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国际合作四维度整合管辖制度,共同促成了长臂管辖。根据帕克的刑事诉讼法“两种模式”理论,FCPA 长臂管辖在“犯罪控制”模式下发展越走越远。FCPA长臂管辖的反制需要顺利刑诉正当程序发展的时代潮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国际合作四个层面实现正当法律程序趋向的价值对冲,以我国国内内外制度兼修的方式,在刑事诉讼 “两种模式”平衡的理论下遏制美国域外管辖之无限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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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欣讲师观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欣讲师发言主题是“中国——中亚南亚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共识、分歧与未来图景”,基本观点:第一,提出借用跨国刑法(transnational criminal law)理论框架和机制主义分析框架,通过分析中国和中亚南亚国家现有跨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结构以及我国和中亚南亚国家就打击网络犯罪合作的立场,检视中国与中亚南亚国家共建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机制的现状与未来图景。第二,首先,国内发展水平不均衡使得中国与中亚南亚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存在机制供给不足的情形;其次,南亚国家缺乏一体化能力使得区域内分歧加深;再次,地缘政治博弈是导致区域“巴尔干化”的根本原因。第三,应引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并以《上合协定》为抓手,推动区域内摒弃歧视性意识形态,坚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深化中国与中亚南亚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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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龙贤副教授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龙贤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日韩启示与行政法典化中国路径”,基本观点:第一,以往我国学界探索行政法典化路径时偏向近代法律制度起源欧美的事实,往往忽视了日韩的启示。由于我国和日韩具有相似的法律文化,并且都面临欧美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因此研究日韩在吸收欧美行政法典化过程中,戒骄戒躁、循序渐进地研究通则性规范、协同行政总则法与行政程序法,从而增加本国特色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二,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方案有三种:一是宏大路径,即制定通用行政法法典;二是循序渐进路径,即先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典,再制定整个行政法的法典;三是不制定行政法法典。不同路径的核心是行政法法典化中如何理清行政总则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问题。第三,日本以重塑通则性规范来连贯和贯通行政单行法,韩国制定了《行政基本法》,立法上通过与《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协同,力图将行政程序、裁判程序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含括到《行政基本法》(程序法与总则法的协同)。中国应当在行政总则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协同框架之下(也应积极促进司法解释、判例及学理的互动),最终推动行政组织法以及部门行政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这是我国特色行政法典化路径的当务之急。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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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玉海教授观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尹玉海教授评议观点:第一,泮伟江老师的“法律全球化视野下的全球枢纽城市治理”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其中,在超国家法的概念中,引入了一个例子,即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到底是不是超国家法,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全球治理,把这个视角形式作为全球治理的本身,这种可行性是理论上的问题,不需要实现。这个报告我非常喜欢,是一个关于相对复杂趋势、未来前沿性的课题。第二,王伟臣老师基于大量的文献综述,形成自己的文章和观点,在学术上真实可信。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即非洲法律人类学这么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到底应该是怎样去定位,将来在中国自己的有关法律体系和法律语境建设过程中,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定位?第三,关于长臂管辖权问题非常热门,沈老师谈到四方面的反制,这些反制在理论上来说没什么问题,但是为什么对美国的长臂管辖反制效果不好,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是美国的长臂管辖,既有法律上的问题,也有更多的实践练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更强的法律技巧和法律素质,反制效果未必成真;另外一方面是政治性的,法律与政治不分家,如果不能把握这点,研究所有的法律措施,最后的实际结果都不会很理想。第四,王欣把中亚和南亚放在一起来谈,但是,在网络犯罪问题上,在中亚和南亚,无论从机制上还是印象上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应当清楚这个差别到底在哪里,以及在面对这个差别时,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第五,中国行政法典化代表进步,最起码代表了很大一部分行政法学者发展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观点,值得去持续关注。第六,关于比较法、区域国别法研究,提出三点:一是研究区域法和国别法,要有纵向的历史研究;二是研究区域国别法进程的中国学者走出去,学会讲道理;三是要制定规则,中国从1840年开始一直是规则适用者,现在要做规则的制定者,尤其要做规则的运营者,只有这样,才可以获取大部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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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霄副教授观点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法政学院于霄副教授评议基本观点:第一,泮伟江教授的研究实际上是利益相关系统,对此,期待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更充分的阐述:一是全球化信息一般涉及人权法、商人法、政府等,政府是最近很多人研究的明显新趋势,这方面有所欠缺;二是全球化视野下区域治理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这方面的反思需要更充分;三是枢纽城市的概念以及建立的合理性是什么?第二,关于非洲法律人类学研究,法律人类学看起来是个交叉学科,实际上很少按照交叉学科来对待,建议把法律学和人类学交叉起来,作为完整体系进行研究。第三,关于美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长臂管辖及其反制问题,基本上有两个层面的反应:一是国家层面在行政、立法方面的反应;一是私法主体层面的反应,如优秀法律人的合规守法方案等。政府层面的反应,主要考虑法律层面的差异性、执行力如何、执行的后果可否承受三方面问题,但是,目前大量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立法上应当怎么做,对于后果能否承受等问题反思较少。第四,关于国际网络犯罪问题,它是一个必然会发生而且几乎必然不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一些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必然会产生问题。有些主权国家,秉持“我不管你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如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企业犯罪,如果主权国家就是不管,确实也没有任何解决办法。中国-中亚南亚打击网络犯罪合作,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网络覆盖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考虑合作。第五,关于行政法典化,可以参照《民法典》,《民法典》已经实施几年了,体系性很强,虽然有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疑惑。如何做好解释,也是行政法法典化后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第六单元 区域法治与比较法治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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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单元的主题为“区域法治与比较法治基础理论”,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姜敏联合主持。由深圳大学特聘研究员王栋和上海师范大学哲学法政学院讲师蒋龑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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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太霞副教授观点

    暨南大学法学院沈太霞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全球视域下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基本观点:第一,有序多元法律秩序理论。法国法学家米海伊•戴尔玛斯—马蒂的有序多元法律秩序理论明确提出,反对一元论、反对霸权主义,全球化法律秩序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一种有序的多元,该理论有很多创新。“‘有序多元主义’,是认识论上的一场真革命,它通过循序渐进的平衡运动保持全球法律秩序的多样性,勾勒出共同法律的美丽场景。第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秩序现状。当今中国,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并存,多元法律秩序在粤港澳大湾区交融汇合。一国两制下三法域、三法系并存互动,文化上同根同源及不可分割的地缘优势,使得大湾区形成了多元法律秩序的格局。第三,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秩序的走向。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解决香港与澳门遗留问题及特别行政区发展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一国两制决定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法律秩序走向,多元主体参与融合发展,坚持人权、法治、和谐、包容、多元的共同价值,通过融合而形成共同规则,避免融合发展中的障碍和混乱。第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有序多元法律秩序之方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十四五规划”都提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市场的形成,人员、商品、资本、数据等要素的流动使得粤港澳大湾区区域融合加速、形成区域法治。粤港澳大湾区应建设并发展适合于大湾区特征的有序多元法治模式,积极发展与推动大湾区多元立法模式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开展前海、横琴及珠澳等深度合作区法治创新探索,充分向世界展示粤港澳大湾区有序多元法律秩序创新发展平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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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秋岑讲师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刘秋岑讲师发言主题是“沙俄时期自然法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历史影响”,基本观点:第一,自然法理论影响了整个世界近代史的发展,对欧洲近代的改革与革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作为当时的欧洲边缘国家,沙皇俄国的自然法理论研究来源于欧洲腹地,但发展得相对较慢。沙俄自然法学家们不仅为自己的国家引入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文主义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政治和思想影响力的理论,更是致力于实现自然法的本土化,将其与国家的实在法紧密结合,作用于19世纪的司法改革和社会改革。第三,虽然由于阶级制度和专制制度的压制等历史局限性,沙俄的自然法学家们没能完全推导出一个与本土文化与社会需求紧密相连且相互适应的自然法理论体系,但他们对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内容进行了详细研究,尤其致力于在思想界和法律实务界普及正义、人文主义等自然法基础理论,并试图将自然法理论融入实在法的范畴之中。这些成就为后来俄罗斯法律科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至今仍然是现代俄罗斯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历史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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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宏基博士后观点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李宏基的发言主题是“钟表的冲突隐喻:梅因论十九世纪印度法律于社会”,基本观点:十九世纪的印度是英国海外治理的核心议题,也是梅因法律与社会思想的重点对象。梅因极为看重印度社会的传统要素,即印度村社及其衍生的土地制度与习惯法等。十九世纪的印度仍然处于法律与社会演化的过渡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国家制度。梅因认为,在现有的司法与立法改革之外,法典编纂是最妥当的法律改革措施,它能够平衡传统印度法与现代英国法。基于印度法律与社会的观察,梅因揭示了印度传统与现代思潮的激烈碰撞,如同一个钟表指向两个不同时间的困境。对梅因印度思想的系统反思,有助于我们深化比较法与社会的整体研究,为传统法律的现代转型提供重要理论基础。

     

    李曌博士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曌发言的主题是“‘印度宪法之父’安培德卡尔平等思想初探”,基本观点:第一,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德卡尔出身于印度贱民家庭,先后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和伦敦政经学院理学博士学位,并在伦敦取得律师资格。安培德卡尔后来成为了印度贱民运动的领袖,担任印度第一任司法部长,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在制宪会议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致力于制定统一民法典。安培德卡尔在他的晚年投身佛教复兴运动,并最终带领大量贱民改宗佛教。安倍德卡尔的平等思想吸引国内外学者关注、研究。第二,平等是安培德卡尔思想的一个出发点,也是他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正是因为他的平等思想,令他成为印度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关键的人物。安培德卡尔将平等、自由、博爱等概念都置于一个体系中,彼此相互支撑并不冲突,这些概念与民主法治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然后指向经济、法治、市民社会等多个层面。第三,安培德卡尔认为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带来的社会氛围产生了非常僵化的社会制度,他反对基于出身而非价值来决定社会分工,认为这是对平等的一种根本否定。安培德卡尔通过烧毁《摩奴法论》这一标志性事件,表达平等社会是需要改革法律来推动的坚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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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阳博士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阳的发言主题是“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基本观点:第一,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模糊性、歧义性等原因,法律必须经解释才能被适用,若经由文义仍无法直接将具体的案例事实归属于现行的法律规则之下,即法律存在“漏洞”时,处在“裁判强制”的法官不得不在法律之外寻找法律规则,并据之作出裁判。第二,比较法不仅为法官提供认识外国法的视角,而且比较法使得法官可以分析论说不同外国法背后蕴藏的值得借用与衡量的因素,从而创设出与本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法律规则。第三,运用比较法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律因其权威在我国发生约束力,而是将其蕴含的一般化的法律思想作为“法认知源”参与到法律论证的说理中。只有创设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实现价值“一致”与“协调”,方能实现对法律漏洞的有效补充。

    评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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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栋研究员观点

    深圳大学特聘研究员王栋的评议观点:第一,大湾区面临的严峻挑战是“多元”与“秩序”如何在实践中融合实现;第二,沙俄既是东方,又是西方,在沙俄自然法本土化的过程中,引入世界著名自然法学者的作品进行比较,会更清晰;第三,梅因在印度推进法典编撰,与边沁立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更加深入分析;第四,对印度宪法及其衍生问题的讨论是有价值的,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德卡尔具有多重身份,在对相关作品讨论的基础上,也可以梳理更多路径;第五,法律规则的填补,是一个非常经典的主题,期待更加精细更加体系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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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龑讲师观点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法政学院蒋龑讲师的评议观点:第一,大湾区法律秩序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一是法律秩序是物理空间意义上的,超越地域和属地原则,与数据完整应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二是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存在多元法律,回归以后也存在多元法律,在历史维度上值得进一步比较。第二,自然法理论有古代自然法理论、近代自然法理论、现代自然法理论之分,沙俄自然法理论在沙俄基督教的发展、划分中受到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三,梅因有两个面孔,一是以《古代法》为代表的法理学家、法史学家,一是英帝国统治印度的官员,梅因在印度推进立法过程中,关于印度的论述,哪些是超越官员职责的纯粹学术观点,值得关注;第四,安培德卡尔的平等思想如何在印度宪法中具予以践行,为什么安培德卡尔把平等放在首位,提出平等比自由更重要,值得深入分析;第五,法律漏洞填补,是法治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不仅仅是方法和技术问题,还引出一个新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引入外国法,还是引入外国判定,这需要时间和能力来验证。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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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

    王志华教授主持闭幕式

     主题发言与评议讨论结束后,会议进入年会总结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志华教授主持。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张建文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邱昭继教授进行年会总结,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赫然教授为2021年度优秀论文颁奖,由2024届年会承办方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龙长海教授邀请致辞,最后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进行总结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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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文教授年会总结

    张建文教授总结观点:第一,发言交流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共有12位主持人、12位评议人、30位发言人,来自几十个单位,包括20个高校,发言人覆盖在读博士生、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法官等所有领域所有职称人员,年龄分布在20多岁至80多岁各年龄段;第二,发言主题广泛,包括“区域合作与法律文明对话”、“科技革命对区域合作的影响”、“区域合作与法律多元主义”、“区域合作与法律趋同”、“不同时空中的区域比较法”、“区域法治与比较法基础理论”6个单元,讨论的话题,涉及法理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民法、刑法、行政法、信息法、知识产权法、法学教育等,学科跨度面很大;第三,会议议程执行严格,完全按照计划推进,没有拖拉、打乱计划的现象;第四,在发言交流中呈现不少亮点和新颖的信息、观点,简单梳理如下:郑少华副校长开幕式提出的观点很犀利很深刻;严存生老先生提出法治文化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视角;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新观点;关于区域国别学,鲁楠发出陷阱警告,李晓辉建议抓住机遇,龙长海对中蒙俄经济走廊发展的研究,都提出了新观点;面对科技高速发展,张骐教授重申人文主义法学立场,印象深刻;关于技术发展、国际区域合作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邱昭继提出发展新兴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变革的建议,王娜指出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何隽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信息、马悦的非国家行为体对伊斯兰金融法的发展、韩成芳关于印度药品专利制度“生死之间不可牟利”的论断、李曌关于印度安培德卡尔平等思想的研究,都令人震撼,也凸显高鸿钧会长在推进印度法、伊斯兰法研究方面产生的影响;宫楠、杨振楠、刘秋岑关于俄罗斯法的专题研究展示俄罗斯法的新知识;还有一些传统和新兴领域,如国际卫生法的修改、美国长臂管辖权问题、中国和东南亚打击网络犯罪、上合组织数据跨境流动以及行政法法典化等问题,都激发了新思考。上述比较法的专题研究,都在为法律善治、国家善治、全球化善治贡献智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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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昭继教授年会总结

    邱昭继总结观点:第一,本届年会领导高度重视,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卓泽渊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郑少华副校长、比较法学研究会李秀清常务副会长的讲话高屋建瓴,确保会议正确性;第二,本届年会由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承办,与年会主题高度契合,在这里举办本届比较法学研究会年会,天时地利人和;第三,主题发言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前沿性、现实性和创新性,组织和评议具有权威性;第四,参会的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参会代表共有100余人,来自60多个高校科研院所和保证10个部门,比较法学的学术背景也具有广泛性,对推动法学院校和法治工作部门深化协同合作、促进法学学科内部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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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赫然教授为2021年度优秀论文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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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法学研究会2021年度共评选出5篇优秀论文,除奖状外,每位获奖者还获颁一部重量级比较法著作——《牛津比较法手册》作为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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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届年会承办方龙长海教授邀请致辞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龙长海教授邀请致辞:“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现牛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在阴山脚下,紧挨着黄河,离黄河只有60公里。历史文化非常厚重,于1572年建城。内蒙古地域辽阔,外接俄罗斯、蒙古国边界线4200公里。交通非常的便利,北京到呼和浩特坐高铁只需要两个小时。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非常关注内蒙古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了内蒙古的任务“两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两个基地”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两个屏障”是把内蒙古建设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一个桥头堡”是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81年, 1982年开始正式招生,到现在有40多年历史,目前我们的专任教师是57人,除了法学的本硕以外,还有培养民族法方向的博士。另外,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也申办了全国首家纪检监察本科专业,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合建了内蒙古的党内法规学的教育研究中心,培养党内法规方向的硕士,这是我们办学的一个基本的情况。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希望承办2024年比较法学研究会年会,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我们的关注、关心,支持、帮助我们提升蒙古国、俄罗斯法治等方面的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作为下一年年会的承办方,我代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诚挚邀请大家2024年到呼和浩特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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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秀清教授总结致辞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秀清总结致辞

    李秀清常务副会长闭幕总结致辞:每年闭幕式由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高鸿钧教授总结致辞,高老师的总结致辞令人印象深刻、受益匪浅,在西安年会上的总结致辞已经发表在《法学教育研究》上了。今年接受高老师委托,在闭幕式上主要谈几点感想:第一,比较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以文会友、平等交流”的原则,我们做到了。疫情结束以后比较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大规模线下交流,学者的观点碰撞,是了解学术动态发展变化的好时机,面对面的交流令人感到很幸福;第二,比较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具备吸引各部门法、各专业人员投入比较法学研究、比较法学学科建设、发展的潜力,比较法学的发展是一项事业,比较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同仁,一定会克服困难,胸怀远大,继续在这条道路上前行;第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离不开比较法学,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大力发展比较法,才能与中国走向世界的客观需要相匹配;第四,比较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奖是有含金量的,确实代表作品的实际水平,请珍惜并积极争取。最后,感谢严存生老先生,感谢王志华教授带领的秘书处、上海政法学院团队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期待明年相聚于内蒙古大学。

    撰稿: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王娜副教授

    记录: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陆家宜、李翔

    摄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生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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