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章程
www.comparativelaw.com.cn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原创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章程
(2014年11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比较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比较法学界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的人士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开展学术研究,推进比较法学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按照自身特点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对世界主要法系和主要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促进学术发展。
第五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研究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比较研究,借鉴域外经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第六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进行比较法学的教学研究,促进我国的比较法学教育。
第七条 加强信息交流与传播,及时向会员和理事提供国内外比较法学发展动态,编辑和出版有关论文集和信息资料。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际和区际比较法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会员和理事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比较法学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工作以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接纳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一切学术活动;
(三)有优先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评奖活动,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会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
(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比较法学理论基础或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
(二)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从事比较法或与比较法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
(四)经本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以增补个别理事。
第十四 条理事的权利义务
本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学术年会,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
(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
(五)理事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的年会,视为自愿退出本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
(四)选举本会的理事。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本会的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个别理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与学会年会同时举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增补常务理事,须由二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会,即自动丧失任职资格。
退休未被返聘者,或年满70周岁者,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上述事项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作出相关决议,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事务,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组织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中国法学会下拨的课题资助款项;
(二)其他资助款项。
研究会的经费使用公开,主要用于资助研究会科研和重要学术活动。
经费用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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